大陆移民打女案三度上诉被驳回

大陆移民打女案三度上诉被驳回

  四年多前的一天,移民多伦多仅两个月的马闯在管教小孩时,急怒攻心难以压制,动手打了11岁的女儿。第二天他被警察以暴力袭击、死亡威胁等罪名逮捕。从此,他的官司一路由省法院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至今未能洗脱罪名。而几年来,亦再没有机会与妻子和女儿生活在一起。
  法庭文件显示,马闯於2001年9月8日被警方逮捕并控暴力袭击及对当时11岁的女儿发出死亡危胁。2003年5月29日安省法院根据刑法第265条一款判其伤害罪(assault)。马闯随即提起上诉。安省高级法院及上诉法院分别於2005年3月及9月驳回马闯的上诉,维持原判。近期,马闯向加拿大高等法院的上诉也被驳回。
  打女法庭版
  根据安省上诉法院的记述,案发於2001年9月8日。马闯要求11岁的女儿停止看电视去念书,被女儿回绝。两人於是发生争吵。马闯随後以手猛力拍打(spank)女儿,并且把她的双腿悬到九楼住家的窗外。法官认为,上述行为超出了加国刑法第43条管教子女可「合理使用武力」的规限,应被判为过度武力。
  马闯一家三口於2001年6月由沈阳移民多伦多。仅两个月就发生了这起事件,令一家三口从此走上了完全不同的生活轨道。由於先有保释条件,後有法庭禁制令,马闯自2001年9月事发之後即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妻子女儿接触,包括电话接触。仅有几次见面只是在法庭,或是警方录取口供证言的录影带上。他对母女两人目前的生活状况不甚了了,甚至说不出他们准确的居住地点。
  打女事主版
  马闯自己述说的事件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9月8日那天,他太太到制衣厂上班,女儿从一大早开始到下午一点多,什麽事都不做,一直看电视。当时学校已经开学了,他跟女儿讲了几次,不能总看电视,该背一背英文单词了。女儿不听。两人发生争吵。马闯一气之下把电视关了。没想到女儿竟然对他动武,以拳头猛打其胸部。马闯联想到来加两个月以来,女儿已经有两次当众(在华人超市)辱骂家长、用脚踢父母的「前科」,认为孩子前几年在中国被宠壤了,必须严厉「管教」一下。於是他开始动手打孩子。先是面对面捉住孩子打了几下,然後将其托起放在床上打其臀部。但马闯坚决否认捉住孩子的腿悬到住家的窗外。
  第二天,他照常出去学车,回家後妻子女儿都不在家。到晚上九点,他在家中接到警察电话,询问他昨天是否打过孩子。马闯没有否认。警方於是要求他马上到警局去一趟,并告诉他,如果不去,警方会来抓人,那是就有麻烦了。马闯於是乘计程车到了住家所属的第11分局,当即被逮捕。之後多次出庭,先开始法庭拒绝其保释请求。被关了17天之後,方才被保释出来。被关期间,警方还找人给他做了精神鉴定。此後从2002年9月起经数次庭审,安省法院於2003年5月判马闯有罪,并判18个月监禁及有条件监外执行。
  恐无法一家团聚
  马闯考虑到有刑事案底将影响未来入籍,且今後无法再跟妻子、女儿生活在一起。更为主要的是,他认为自己打女儿时并没有警员或其他人在场目击,警方向法庭指控他暴力袭击、死亡威胁等罪名证据严重不足,有些是由於传译的翻译错误,所谓将女儿双腿悬到窗外是警方诱使其当时尚年幼的女儿按警方想法说出的证词。警方甚至将女儿腿上的胎记作为被他殴打後瘀青的痕迹拍照提给法庭。而法庭又不听他申辩。所以他的案子属於冤案。马闯於是开始近三年漫长的上诉过程。至今三次上诉被驳回。马闯甚至怀疑这是警察、法官等有计划、有系统地对他实施人身迫害。
来源:星岛日报

  四年多前的一天,移民多伦多仅两个月的马闯在管教小孩时,急怒攻心难以压制,动手打了11岁的女儿。第二天他被警察以暴力袭击、死亡威胁等罪名逮捕。从此,他的官司一路由省法院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至今未能洗脱罪名。而几年来,亦再没有机会与妻子和女儿生活在一起。

  法庭文件显示,马闯於2001年9月8日被警方逮捕并控暴力袭击及对当时11岁的女儿发出死亡危胁。2003年5月29日安省法院根据刑法第265条一款判其伤害罪(assault)。马闯随即提起上诉。安省高级法院及上诉法院分别於2005年3月及9月驳回马闯的上诉,维持原判。近期,马闯向加拿大高等法院的上诉也被驳回。

  打女法庭版

  根据安省上诉法院的记述,案发於2001年9月8日。马闯要求11岁的女儿停止看电视去念书,被女儿回绝。两人於是发生争吵。马闯随後以手猛力拍打(spank)女儿,并且把她的双腿悬到九楼住家的窗外。法官认为,上述行为超出了加国刑法第43条管教子女可「合理使用武力」的规限,应被判为过度武力。

  马闯一家三口於2001年6月由沈阳移民多伦多。仅两个月就发生了这起事件,令一家三口从此走上了完全不同的生活轨道。由於先有保释条件,後有法庭禁制令,马闯自2001年9月事发之後即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妻子女儿接触,包括电话接触。仅有几次见面只是在法庭,或是警方录取口供证言的录影带上。他对母女两人目前的生活状况不甚了了,甚至说不出他们准确的居住地点。

  打女事主版

  马闯自己述说的事件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9月8日那天,他太太到制衣厂上班,女儿从一大早开始到下午一点多,什麽事都不做,一直看电视。当时学校已经开学了,他跟女儿讲了几次,不能总看电视,该背一背英文单词了。女儿不听。两人发生争吵。马闯一气之下把电视关了。没想到女儿竟然对他动武,以拳头猛打其胸部。马闯联想到来加两个月以来,女儿已经有两次当众(在华人超市)辱骂家长、用脚踢父母的「前科」,认为孩子前几年在中国被宠壤了,必须严厉「管教」一下。於是他开始动手打孩子。先是面对面捉住孩子打了几下,然後将其托起放在床上打其臀部。但马闯坚决否认捉住孩子的腿悬到住家的窗外。

  第二天,他照常出去学车,回家後妻子女儿都不在家。到晚上九点,他在家中接到警察电话,询问他昨天是否打过孩子。马闯没有否认。警方於是要求他马上到警局去一趟,并告诉他,如果不去,警方会来抓人,那是就有麻烦了。马闯於是乘计程车到了住家所属的第11分局,当即被逮捕。之後多次出庭,先开始法庭拒绝其保释请求。被关了17天之後,方才被保释出来。被关期间,警方还找人给他做了精神鉴定。此後从2002年9月起经数次庭审,安省法院於2003年5月判马闯有罪,并判18个月监禁及有条件监外执行。

  恐无法一家团聚

  马闯考虑到有刑事案底将影响未来入籍,且今後无法再跟妻子、女儿生活在一起。更为主要的是,他认为自己打女儿时并没有警员或其他人在场目击,警方向法庭指控他暴力袭击、死亡威胁等罪名证据严重不足,有些是由於传译的翻译错误,所谓将女儿双腿悬到窗外是警方诱使其当时尚年幼的女儿按警方想法说出的证词。警方甚至将女儿腿上的胎记作为被他殴打後瘀青的痕迹拍照提给法庭。而法庭又不听他申辩。所以他的案子属於冤案。马闯於是开始近三年漫长的上诉过程。至今三次上诉被驳回。马闯甚至怀疑这是警察、法官等有计划、有系统地对他实施人身迫害。

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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