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審批 被拒可再申請 加國擔保配偶移民法寬鬆
1年審批 被拒可再申請 加國擔保配偶移民法寬鬆
2008年6月6日
【明報專訊】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的有關條例,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在與海外人士結婚後,即可擔保對方以配偶的身分移居加國。
由於聯邦移民部在審批該類配偶擔保的家庭團聚移民申請個案時,將其放在第一優先的位置,所以,該類個案的審理周期通常為一年左右。即使配偶擔保的移民申請被拒,申請人仍可再度提出申請。
不過,與美國、澳洲、新西蘭、英國、芬蘭、丹麥、挪威和比利時等眾多其它國家相比,加拿大移民法對於擔保海外配偶的條例顯然是最為寬鬆的。
以美國為例,美國國會在1986年通過了有關打擊假結婚的移民法,規定被擔保的海外配偶如果結婚的時間不滿兩年,只可成為「有條件的居民」。該對夫婦結婚滿兩年後,經移民官的面試,在被確認他們的婚姻是真實的之後,被擔保的海外配偶方可獲取美國永久居民的身分。
以澳洲為例,被擔保的海外配偶必須與擔保方共同生活滿兩年後,方可獲取澳洲永久居民的身分。
在新西蘭方面,被擔保的海外配偶必須與擔保方共同生活至少12個月,方可獲取新西蘭永久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