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党的十七大的请愿书
控告与请求
我叫李和春,1956年生,1982年在现郑州市果品总公司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我向郑州市委及<人民日报>举报了公司干部的腐败问题,85年整党中遭党内诬陷打击报复,把持公司党委的腐败分子登峰造极地凭空编造出绝没有发生在任何一个支部; 任何一位党员群众面前的所谓我在整党中的表现和言论,对我诽谤诬陷,公司党委违反党章规定,将组织当作杀灭异己的利器,作出对我不予登记党籍的<决定>.
讨论决定时没叫我在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至今没有与我见面(现已证实.档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连是哪一个支部讨论通过决定的都不让我知道(整党中我被调换支部).遭党内诬陷后,我再也没有能回支部说明情况,从未得到过一次辩护的机会.
其后,我按<党章>规定逐级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和控告,从未间断,上级党的组织无数次收转我的申诉和控告,历经二十余年.可是,转回郑州市党内后便石沉大海了.郑州市委有关部门均在第一时间批准了对我的诬陷<决定>和持续迫害的<结论>.却一概拒绝受理我的申诉和控告,长期拒不履行维护党章的职责,从未向我了解过情况.从未对冤案进行过复查.从未给过一个字的文字答复.
公司直接上级市供销社纪委长期以来坚称"不予登记党籍就不是党员了",称对我不适用<党章>,不准我同<决定>和<结论>所依据的证人证据见面,不准我回党内说明情况和进行辩护,并刻意不给出负责任的文字答复.公司纪委以"档案中没有任何证人证据.没有办法查"为由,拒不对冤案进行复查.也同样不给负责任的文字答复.
然而,市供销社和公司两级纪委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背着我作出<结论>(郑供纪字[2000]第05号文件),谎称对我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并进一步对我诬陷迫害,而<结论>又不准与我见面!
没有组织上负责任的文字答复,没有<结论>使上级党组织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更使我陷入漫长无序的党内申诉和控告上访中.
党章给了党员不受诬陷迫害的程序保障,程序的公正决定结论的公正.绕开<党章>是党内诬陷和政治迫害得逞的关键.
党章第四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章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
党章第四条规定: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任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为此,我请求:
(1) 给<党章>赋予的党员权利一次被实践的机会.保障我回党内说明情况;进行辩护;与<决定><结论>所依据的证人证据见面的党员权利.请求对证人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甄别,以事实为依据,给我一个没有假话的环境.
(2) 我的上述请求是符合党章规定的,可是在郑州市党内对违反党章的行为,缺乏舆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党员的申诉环境险恶,仅仅请求上级党组织履行维护党章的职责,就成了其对立面,上级纪委也加入进对我诬陷迫害中.二十余年郑州市党内维权举步维艰是显而易见的,我再也没有可说理的地方,为此我请求司法机关介入,确保我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以法律为准绳,澄清利用党内职务和党的文件进行的违法犯罪,依党纪国法严惩对我举报腐败搞打击报复和持续迫害的犯罪分子,对给我造成的一切后果,作出赔偿.
党章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要求全党"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监督检查党章党纪的贯彻执行.
我的请求合理合法, 为营造扶正祛邪的氛围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希望能得到关注和支持.
郑州市遭党内诬陷党员:李和春
0七.七月.
附件{1} 个人基本情况:从小生活在河南省委家属院,高干家庭(在这场斗争中,这一点对我是重要的),从现有的凭据看,80--84年连续是团市委表彰的新长证突击手,多次市团代会代表。82 年入党,84年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两次举报公司头头的腐败问题,85年整党遭毫无根据的诬陷,被不予登记党籍.由此遭受长期迫害.